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杜嘉偉
杜子杰 杜子祥 被告 林政冀
五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燦 上列被告因林政冀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