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被告行動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
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