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 張哲偉 即 樂林 早午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4日、110年8月17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債權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50萬元整、3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4月16日起至115年4月16日止、110年8月18日起至115年8月18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1.9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0.79%,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債務人竟於110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26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0000元張哲偉即樂林早午餐(00000000)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9%002新臺幣300000元張哲偉即樂林早午餐(00000000)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0000元張哲偉即樂林早午餐(00000000)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300000元張哲偉即樂林早午餐(00000000)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