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梵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梵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