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凱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6年6月28日經上訴人即被告黃俊凱收受,嗣於106年6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故上訴…於法定期間內先提請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