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謝俊緯
被 告 傅竟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