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黃天祿
被   告  方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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