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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