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48號聲請人 廖金龍 代理人 莊獻超 代理人 林憶茹 受選任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四中,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附表:
┌────────────────┬────────────────┐│原裁定內容│更正後之內容│├────────────────┼────────────────┤│被繼承人 李仁豪李仁德 已於107年│繼承人李仁豪、李仁德已於107年11││11月2日訊問期日到院陳述被繼承人│月2日訊問期日到院陳述繼承人均已││均已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 李良敦 、│拋棄繼承,且繼承人李良敦、 李許梅 ││李許梅、李仁豪、 李晨愷 、李仁德等│、李仁豪、李晨愷、李仁德等均無意││均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情│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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