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領取提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莊媗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基和 等36人間請求分割領取提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即原告請求領取之提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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