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福如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劉阿合
劉林 阿菊 劉湘瑩 劉湘玫
劉麗英 劉明杰 劉明欣 劉阿玉
陳劉飛鳳 劉泗誼 李素真 簡美玲 簡聖哲 簡文杰 簡炳地 簡建明 簡淑寬 簡清堂 簡秀柑 簡秋微 蔡小玲 原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簡詩芸 原住宜蘭縣○○鄉○○路0○0號
簡文騫 簡文益
簡清源 原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簡春福 俞鑽歸 俞麗鳳 俞振宏 俞振昌 簡椪毛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何林阿呅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林清傳 林金鐘
楊林阿茶 林金燦 林金德 林麗華 林麗珠
林麗鳳 林宗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且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904元(計算式:地上權登記面積為陸厘捌毛參絲(即662.45平方公尺,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申報地價1,280元/㎡×年息10%×15=1,271,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張軒豪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仁修附表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地上權收件年期民國38年字號字第000880號登記日期(空白)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 簡阿萬 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限不定期限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陸厘捌毛參絲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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