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98號聲請人玄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0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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