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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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佰肆拾參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803號被告THENEW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在案,而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年10月9日查扣之種子16
3顆(驗前淨重共2.55公克,空包裝重3.05公克,鑑驗用罄20顆)經送驗後,鑑驗機關隨機採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6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貨運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6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2340號鑑定書等可稽,雖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惟因持有大麻種子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處罰,是大麻種子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163顆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經抽查其中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6顆具有發芽能力且雸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
5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234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故大麻種子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大麻種子143顆,依照首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驗之20顆大麻種子因已檢驗用罄,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