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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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本院依法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據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國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國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26日16時22分許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不含報到接受尿檢期間)某時,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施用器具查扣無著)。
二、證據:除補充「審判中之被告自白」、「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各項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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