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邱文東 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萬榮勳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萬榮勳會計師(住苗栗縣○○鎮○○路○○○號5樓之2)為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公司資產遭強制執行,由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48號案件,將公司大部分廠房與設備拍賣完畢。然尚有剩餘資產設備,尚待變賣出售及其他妥善處理,且因公司尚未結束,仍有其他債權債務尚須清理,有待公司董事會依法執行。惟因大多數董事於貴院強制執行前,均已辭卸職務,僅餘一名董事 楊家諭 ,然其任期已屆滿卸任,而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現僅有公司營運支援中心協理之邱文東,經法院選任為臨時管理人,而由其考慮清算人之專業及熟悉程度,推薦該公司之原簽證萬榮勳會計師為清算人等語,並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章程、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
26日函、本院99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萬榮勳會計師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原本等各1份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審酌萬榮勳會計師(住苗栗縣○○鎮○○路○○○號5樓之2)具備會計專業智識,且為該公司之原簽證會計師,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表示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堪認選派萬榮勳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