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金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5540號、第5750號、第6801號、第7257號、第7260號、第7262號、第8078號、第8087號、第8765號、第8766號、第8767號、第10440號、第10494號、第14975號、第20763號、第2402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33號、第1234號、第1235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2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欣慧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欣慧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財產交易進行之表徵,擅自提供他人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其真實身分與他人進行交易,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他人藉以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行為有所助益,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前之某日,在基隆市某民宅,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林欣慧前開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林欣慧前開中信銀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網路銀行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案經 李如婷湖棋詠莊鎮宇蔡東迅江雅惠林信志鄭至庭 、張 皓評陳軍達曾韻文范士軒林子誠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均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陳紫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林欣慧於警詢與偵查中固坦承有將其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伊是在網路上看到要辦買車退現金,對方要伊帶存摺、提款卡及個人證件,前往臺中公園附近的立體停車場,當下伊過去就遭對方押上車載至基隆山區民宅,並叫伊交出手機、帳戶及網銀密碼,伊被對方扣留1、2個月才放伊走,因為對方知道家裡地址,伊不敢報案,當時尚有7、8個人也被關押在該處,伊並沒留存任何證明資料等語(見偵緝1233卷第45至46頁)。經查:
㈠系爭被告所申辦前揭中信銀帳戶,於111年9月22日14:07存
入新臺幣(下同)500元後餘額為1,000元,再於同日15:22分存入500元後餘額為1,500元,15:23分以ATM提領1,000元後餘額為500元,9月23日02:37跨行存入1,000元,02:39以ATM提領1,000元後餘額為500元,9月26日19:00存入500元餘額為1,000元,從以上存入、提領款項之時間與運作模式,明顯係在測試前揭中信銀帳戶能否順利辦理存入與提領。而後自9月25日22:37開始有30,750元款項匯入(即本案遭詐騙款項),9月26日08:19以行動網路提領105元,再於同日08:46跨行轉入98,400元、09:47跨行轉入30,750、10:05跨行轉入30,750元等款項,自是時起開始有大量款項陸續轉入前揭中信銀帳戶之紀錄,並對應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陸續匯入前揭中信銀帳戶之情事,此有被告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為憑(見偵2729卷第33、35至45頁),且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李如婷、湖棋詠、莊鎮宇、蔡東迅、江雅惠、 賴佳君 、林信志、鄭至庭、 張皓評 、陳軍達、曾韻文、范士軒、林子誠、陳紫昀、被害人 陳彥寧高千雅羅康綸陳佳君翟家翠謝宜樺卞正基 等21人於警詢時明確指訴在案(見偵3793卷第15至17頁,偵5540卷第15至17頁,偵7257卷第23至25頁,偵7262卷第15至17頁,偵8087卷第19至21頁,偵8767卷第15至17頁,偵10440卷第19至23頁,偵10494卷第19至23頁,偵14975卷第29至30頁,偵2729卷第15至18頁,偵6625卷第17至25頁,偵7259卷第23至25頁,偵24020卷第17至18頁,偵32777卷第27至33頁,偵5750卷第15至17頁,偵6801卷第15至17頁,偵7260卷第15至16頁,偵8078卷第28至29頁,偵8765卷第15至17頁,偵8766卷第15至18頁,偵20763卷第17至18頁),是本件告訴人李如婷、湖棋詠、莊鎮宇、蔡東迅、江雅惠、賴佳君、林信志、鄭至庭、張皓評、陳軍達、曾韻文、范士軒、林子誠、陳紫昀、被害人陳彥寧、高千雅、羅康綸、陳佳君、翟家翠、謝宜樺、卞正基等21人,因遭詐欺而將上揭款項匯入被告前揭中信銀帳戶內,隨即遭轉出之事實,當可確認。㈡被告於案發後雖經警方多次通知與查詢均未到案說明,並先
後遭臺中地檢於112年3月27日辦理通緝,彰化地檢於112年4月7日辦理通緝,被告係於112年5月8日遭逮捕後,始製作本案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等情,亦有警詢筆錄、偵查筆錄等在卷為憑(見偵緝1233卷第23至26、45至46頁)。以被告係於111年9月間即涉犯本案,遲於112年5月8日始製作本案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期間長達8個月,並未見被告有任何報案或其他處理之行為,以被告辯稱其係遭強押並強取帳戶,何以在事發後8個月期間,並未有任何報案之舉,明顯不符常理,被告上開辯詞在無法提出任何事證以供佐證之情況下,實難令人採信。且本件被告上揭中信銀帳戶,最早係自111年9月26日22:37分開始有本案遭詐騙之款項匯入,最末係於111年10月4日13:42匯入153,000元,以款項匯入帳戶與遭提領之時間,橫跨9月26日至10月4日之9天期間,而該帳戶最末使用係至111年10月4日15:41遭提領10,016元止,此與被告所稱遭控制行動自由達1、2個月,兩者之時間根本無法合致(使用帳戶之時間為9日,然稱遭控制行動自由之時間長達1、2個月)。且被告在112年5月8日遭緝獲前,並未向金融機構辦理帳戶掛失,或因行動自由遭控制而向警察機關報案等行為,以被告辯稱已知帳戶遭他人強力奪取、加以使用,且自身行動自由遭控制達1、2個月之情況下,竟未有任何帳戶掛失、報案等行徑,被告所辯實無法令人取信。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金融機構之帳戶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尤其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專有性甚高,豈能隨意提供,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實不可能提供個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而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犯罪人士為掩飾其等詐欺取財犯行,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作為匯款帳戶,以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乃多所報導,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而蒐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使用,當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乃係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從而,被告將其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雖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係如何實施犯罪,然以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專有性甚高,豈能隨意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更係將被告所提供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作提領詐騙款項之用,當為被告所能預見,且其發生顯然並不違反被告之本意,被告前開所辯實不足採,被告顯有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㈣本案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日中信
銀字第111224839363188號函暨檢附被告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個人資料、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10日至111年10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告訴人陳軍達報案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29卷第31、33、35至45、47至52、53頁下方、54至59、66、67、69、70、71、71頁)、告訴人李如婷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793卷第49至84及89至99、84至87、107頁)、告訴人湖棋詠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540卷第21及27、3
3、35、37至39、43頁)、被害人陳彥寧報案資料:被害人陳彥寧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陳彥寧 玉山 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750卷第29至43、45至46、57至68及70至82頁)、告訴人曾韻文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單影本(見偵6625卷第69至76及96至159、92頁下方至94頁上方)、被害人高千雅報案資料: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801卷第25及29頁下方及30頁上方、34至44、69、70、71至72頁)、告訴人莊鎮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257卷第61至63、73至75、79頁)、告訴人范士軒報案資料:轉帳明細紀錄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59卷第68頁左方、69至74頁)、被害人羅康綸報案資料:轉帳交易紀錄擷圖、頭份市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60卷第30頁下方至31、35頁下方、36至41頁)、告訴人蔡東迅報案資料: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262卷第26頁上方、29至31、57、58、59頁)、被害人陳佳君報案資料: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8078卷第34、39、42頁下方、43至45、46、47、48、49至50頁)、告訴人江雅惠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項目投資協議、詐騙網頁截圖、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8087卷第63至74、83至98、99至101、103至107、201、203、205、207至208、209至211頁)、被害人翟家翠報案資料: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8765卷第59、63至72、75、76、77頁)、被害人謝宜樺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8766卷第28至29、55、56、56頁)、告訴人賴佳君報案資料:告訴人賴佳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8767卷第51至53、55至56、74頁)、告訴人林信志報案資料:轉帳交易紀錄擷圖、LINE與Michael的聊天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0440卷第33頁下方、39至62、63、65、69至70、75頁)、告訴人鄭至庭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詐騙網頁、轉帳交易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0494卷第25至36、37、41頁上方、43、83頁)、告訴人張皓評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見偵14975卷第77至79、103、113、117至118、119頁)、被害人卞正基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0763卷第37、39頁下方及41頁右下方、43、45、51至52、53頁)、告訴人林子誠報案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4020卷第19、25、27至28、29、31、37頁)、告訴人陳紫昀匯款一覽表、被告林欣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10日至111年10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紫昀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32777卷第21、35、37至3
9、41至43、45至59、61、63、65至72及75至138、67及73及141至145頁),綜上所述,顯見被告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將其所申設之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詐騙集團成員持之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雖使該集團成員得作為匯款、轉帳之用,並向告訴人李如婷、湖棋詠、莊鎮宇、蔡東迅、江雅惠、賴佳君、林信志、鄭至庭、張皓評、陳軍達、曾韻文、范士軒、林子誠及被害人陳彥寧、高千雅、羅康綸、陳佳君、翟家翠、謝宜樺、卞正基、陳紫昀等21人施以詐術,致使告訴人李如婷、湖棋詠、莊鎮宇、蔡東迅、江雅惠、賴佳君、林信志、鄭至庭、張皓評、陳軍達、曾韻文、范士軒、林子誠及被害人陳彥寧、高千雅、羅康綸、陳佳君、翟家翠、謝宜樺、卞正基、陳紫昀等21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前揭中信銀帳戶內,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犯行。惟依前揭說明,被告雖將上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他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使該他人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以詐術使告訴人李如婷、湖棋詠、莊鎮宇、蔡東迅、江雅惠、賴佳君、林信志、鄭至庭、張皓評、陳軍達、曾韻文、范士軒、林子誠及被害人陳彥寧、高千雅、羅康綸、陳佳君、翟家翠、謝宜樺、卞正基、陳紫昀等21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內,係對於該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且其所為提供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並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洗錢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共21人遭受財產損害,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犯洗錢罪處斷。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30歲青壯年
齡,竟將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使用,助長財產犯罪者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同時使犯罪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增加查緝罪犯之困難,助長犯罪氣焰,危害社會治安,行為實值非難,告訴人及被害人共21人受有合計513萬8,013元財產損失,且犯後一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高中休學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緝1233卷第23頁首次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所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雖提供其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件提供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過程中,已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固有提供其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該被告所有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均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是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已無法再提供為犯罪使用,顯無再予沒收之實益,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㈢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何宗霖移送併辦。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備註1李如婷(提告)111年7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AMMY-熙熙」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7日18時40分許至同年月28日20時2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3萬元、④3萬元、⑤5萬元、⑥3萬元、⑦2萬元、⑧1萬元、⑨3萬元合計:30萬元112年度偵字第3793號2湖棋詠(提告)111年9月13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8日22時8分許、①4萬6,125元合計:4萬6,125元112年度偵字第5540號3陳彥寧111年8月開始陸續以LINE暱稱「AMMY-熙熙」、「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6日14時52分許至15時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10萬元、④10萬元合計:30萬元112年度偵字第5750號4高千雅111年9月15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6日12時35分許至同年月29日19時21分許、①6萬1,500元、②3萬750元、③3萬750元合計:12萬3,000元112年度偵字第6801號5莊鎮宇(提告)111年9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Ting」詐稱可透過nxhuanyi.com網站操作虛期貨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4日12時31分許至12時32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合計:10萬元112年度偵字第7257號6羅康綸111年8月31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Michael」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入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7日13時12分許至同年月28日12時23分許、①104萬5,500元、②10萬元、③9萬9,875元、④21萬7,710元合計:146萬3,085元112年度偵字第7260號7蔡東迅(提告)111年6月14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8日15時22分許、①9萬9,875元、②10萬元合計:19萬9,875元112年度偵字第7262號8陳佳君111年9月中旬起陸續以LINE暱稱「AMMY-熙熙」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8日20時49分許、①3萬750元合計:3萬750元112年度偵字第8078號9江雅惠(提告)111年9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Jerry」詐稱可透過nxhuanyi.com網站操作虛期貨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入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3日10時27分許至10時45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10萬元、④5萬元合計:25萬元112年度偵字第8087號10翟家翠111年9月初起陸續以LINE暱稱「天明」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9日17時34分許、①9萬2,250元合計:9萬2,250元112年度偵字第8765頁11謝宜樺111年8月中旬起陸續以LINE暱稱「BOXCOIN」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6日13時9分許至同年月28日18時51分許、①3萬750元、②3萬750元合計:6萬1,500元112年度偵字第8766號12賴佳君111年8月中旬起陸續以LINE暱稱「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30日12時48分許、①7萬6,875元合計:7萬6,875元112年度偵字第8767號13林信志(提告)111年年9月間陸續以LINE暱稱「Michael」、「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30日17時1分許、①3萬1,000元合計:3萬1,000元112年度偵字第10440號14鄭至庭(提告)111年9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帶漲大哥」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3日15時33分許、①3萬750元合計:3萬750元112年度偵字第10494號15張皓評(提告)111年9月30日起陸續以臉書暱稱「 劉龍成 」詐稱要交易遊戲帳號,惟款項遭7881平臺凍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4日12時32分許至14時許、①3萬6,001元、②9萬0001元、③4萬9,001元合計:17萬5,003元112年度偵字第14975號16陳軍達(提告)111年9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AMMY-熙熙」、「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9日14時58分許、①3萬750元合計:3萬750元112年度偵字第2729號17曾韻文(提告)111年7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M哥」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3日18時17分許至同年月29日19時47分許、①3萬元、②1萬5,150元、③1萬5,150元、④2,250元、⑤3萬元、⑥6萬2,250元、⑦3萬元、⑧750元合計:18萬5,550元112年度偵字第6625號18范士軒(提告)111年8月21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AMMY-熙熙」、「盒子BOX」詐稱可透過BoxcoinAPP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8日9時21分許至同年10月1日7時7分許、①30萬750元、②21萬5,250元合計:51萬6,000元112年度偵字第7259號19卞正基111年9月30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Nami」詐稱可透過內線交易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4日9時45分許至11時48分許、①3萬元、②2萬元合計:5萬元112年度偵字第20763號20林子誠(提告)111年9月起陸續以LINE暱稱「 張盈盈 」、「迅飛國際客服諮詢中心」詐稱可透過騰訊競猜網站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4日13時42分許、①15萬3,000元合計:15萬3,000元112年度偵字第24020號21陳紫昀111年8月起陸續以LINE股票投資群組,暱稱「天明」、「夢夢」年籍不詳之人,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並介紹加入「BOXCOIN」、「FTK」虛擬貨幣交易所,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欣慧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9日10時27分許、①92萬2,500元合計:92萬2,500元112年度偵字第32777號(移送併辦)以上合計:513萬8,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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