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IYUNAMIN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AIYUNAMI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印尼籍人士,其因海上工作艱辛,為求在我國非法打工賺取報酬,竟自船舶跳入港口後逃跑,因而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影響我國邊境管制及外國人入境管理等國家安全,亦損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查核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並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可見其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現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偵卷第13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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