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7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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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一四號
聲請人豐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一四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豐安實業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載│貳萬柒仟玖佰貳拾│BA七六0三五一││││司甲○○│行│││元│五││├─┼─────────┼─────────┼───────────┼───────────┼────────┼────────┼──┤│2│豐安實業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未載│貳萬貳仟肆佰叁拾│BA七六0一九九││││司甲○○│行│││柒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