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七二號
聲請人裕新煤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慧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敦化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伍萬陸仟元│NA四九五五四三││││司││││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