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二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三0九三六0─二││壹│柒拾││├─┼───────────────┼──────────────┼────┼───┼────┼───┤│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三八一三七二─四││壹│柒拾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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