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一號
聲請人甲○○
送台北市○○區○○街○○○巷○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武雄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肆萬陸仟貳佰元│CB00八一二九│││││山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