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4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利息利率│違約金│逾期在六個│逾期超過六│
│││起算日│(按年息計│起算日│月以內者之│個月部分之│
││││付)││違約金利率│違約金利率│
││││││(按年息計│(按年息計│
││││││付)│付)│
├──┼────┼─────┼─────┼─────┼─────┼─────┤
│一│47,901│97年5月18│3.00%│97年6月19│0.3%│0.6%│
│││日││日│││
├──┼────┼─────┼─────┼─────┼─────┼─────┤
│二│188,054│97年6月18│同上│97年7月19│同上│同上│
│││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