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4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丙○○
            樓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4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2日上午10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丙
○○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而被告乙○○、丁○○經合
法通知則未到場,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