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八年
二月十日北縣警中偵字第0980004316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係以吸食或施打烟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即所吸食或施打
者限於迷幻物品,倘吸食或施打毒品或麻醉藥品,應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尚不得以該規定相繩。
二、被移送人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固檢出K他命陽
性反應,惟K他命為三級毒品,揆諸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
以前開規定處罰。
三、綜上所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