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施雅惠台灣土地銀行彰│95年8月10日│3,120元│BOB0000000│││││化分行│││││├──┼───────┼───────┼───────┼────────┼────────┼──┤│002│ 洪淑卿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8月10日│10,000元│FA0000000│││││六信用合作社│││││├──┼───────┼───────┼───────┼────────┼────────┼──┤│003│洪淑卿│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7月31日│10,000元│FA0000000│││││六信用合作社│││││├──┼───────┼───────┼───────┼────────┼────────┼──┤│004│洪淑卿│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8月31日│10,000元│FA0000000│││││六信用合作社│││││├──┼───────┼───────┼───────┼────────┼────────┼──┤│005│ 鐘瓊瑜彰化商業銀行鹿│95年8月5日│30,000元│CL0000000│││││港分行│││││├──┼───────┼───────┼───────┼────────┼────────┼──┤│006│鐘瓊瑜│彰化商業銀行鹿│95年8月31日│83,312元│CL0000000│││││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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