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林湘昀
被告 趙雅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林湘昀
被告 趙雅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