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彩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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