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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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7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96年8月13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97年5月3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7年8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7年9月8日確定,嗣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95號裁定宣告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