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9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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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998號
原   告  莎士比亞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被   告  楊台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莎士比亞社區之建物門牌臺中市○○區○
○路○○○號2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共有人,且為實
際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之住戶,亦為莎士比亞社區之區分所有
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住戶規約等之約
定,按期即每2月應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930元,詎
被告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系爭房屋自民國107年11月起至108年
6月日止共計8個月即4期之管理費合計1萬5720元,經原告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1萬5712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其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尚積欠上開
期間之上揭費用未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即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08年5月16日
公所建字第1080014336號函、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1類謄本
、被告戶籍謄本、莎士比亞花園公寓大廈108年度第26屆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莎士比亞管理委員會108年5月份
推選委員職務會議會議紀錄,及原告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
函文及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又依原告提出之管理費計算式
觀之,本件原告請求1萬5712元並未逾其得請求之管理費數
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尚非無據。
㈡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萬571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0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04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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