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上訴人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被上訴人 翁榮財 被上訴人 方敏郎 被上訴人 陳金川 被上訴人 蔡政達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年7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