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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