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