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2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洪勝堃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被   告 甲○○原名: 黃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 委任人  王秋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肆
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
肆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主文記載與理由論述不符
之情形,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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