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謝宜馨 訴訟代理人 黎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