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原告 周仕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一泓 、全昇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