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原告 曾欽然 追加原告 陳崇廉
陳崇誠 陳智慧 陳智美 陳智英 林志聰 林淑燕 林淑容 林銘雄 林秋男 林常弘
林壽陽 何林仙惠 林巧津
林瓊玲
吳蔡杏 (追加裁定作成前已歿) 王重明 (歿)
王重文
王昭文 (國外公送) 石鴻隆 (歿)
石淑華 石智勝 王渭漁
陳石秀璧 (追加裁定作成前已歿) 林淑姿 (國內公送) 劉文峰 曾沛然 曾清雪 (國外公送) 河野瑞子曾瑞子曾瑞雪 (追加裁定作成前已
曾人謙 (國外公送) 林王英英 (國外公送)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被告雲林縣北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6年度國字第5號命追加原告欄所列之人追加為原告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原告曾欽然聲請意旨所陳,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6年度國字第5號裁定命追加原告欄所列之人追加為原告,然該追加原告之裁定於作成前,所列追加之人已有多人已歿,無從送達,故該追加原告之裁定迄未確定,雖具裁定之外觀,然上開追加原告人等尚未合法追加為當事人。
三、又原告曾欽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2年5月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已無上開法條之適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左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