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佩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佩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佩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鄒佩恩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9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5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01.08~109.01.10108.12.30~109.01.0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7、3849、4367、5324、5525、7149、8202、1449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12、21181、259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判決日期110.09.07111.03.1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06111.04.20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1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99號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已定應執行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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