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
調解筆錄原告 彭義軍 被告 駱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下午4時5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彭義軍被告駱文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彭義軍被告駱文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彭義軍。
二、原告 願宥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彭義軍被告駱文山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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