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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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洪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勇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421 號裁定(112.07.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8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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