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許金標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並依原告陳報「以系爭土地總面積2445平方公尺計算被占用面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1500元(2270地號土地被占用面積2445㎡×
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660萬1500元);起訴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88萬7536元,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暨遲延利息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8萬9036元【計算式:660萬1500元+88萬7536元=748萬9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151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共有人、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之彩色照片(含近照、儘可能完整)。
四、提出被告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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