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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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楊長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永基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之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地籍圖謄本,並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占用位置。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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