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周強田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健銘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