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麗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APPLE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