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華銘珠 原告 柯秀良 原告 林美穗 原告 詹劉貴珠 原告 林映汝 (即 林秀環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平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6,1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