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博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博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博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72號、104年度聲字第528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2年、4年確定,受刑人自103年5月24日起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9年7月29日,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901號函及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案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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