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八六九號
原告松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平 和送達代收人 張自良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衣治凡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係依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原被告雙方既於工程承攬契約書第三十四條中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