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黃永定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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