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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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4號聲明人辛○○
癸○○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聲明人庚○○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己○○住同上
身分證統丁○○住苗栗縣
巷12身分證統戊○○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丙○○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甲○○住同上
身分證統乙○○○住同上
身分證統請聲明人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
章之拋棄繼承聲明狀及其印鑑證明○○、癸○○拋棄繼承之聲明狀,其印鑑證明書;三)陳 張桂菊 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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