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3年8月31日以93年易字第32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16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於93年9月27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90年間至93年中更犯重利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5年1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5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年2月20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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