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36號原告甲○○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4,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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