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4號聲請人廖○梅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停止相對人之親權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第一項非財產關係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聲請人聲請第二項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是以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共計2,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淑怡